解析:
地方县级以及上级各层面的人民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并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机制,进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每一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详细深入的交通影响评估。
同时,还需要在充分参考和分析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且可行性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明确具体的管理目标和执行方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