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三缓四即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四年。
在此四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若能遵纪守法并接受矫正教育,待考验期满后将不再执行三年有期徒刑;
然而,如若在此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触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管的各项规定,抑或是违背了人民法院判决中明确载明的禁止令,情节严重者,根据法定程序,应撤销此前授予的缓刑权力,立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