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在实施取保候审的当日,并不存在关于最晚放人时间的明确规定。
一旦完成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被关押人员便可以从看守所以自由之身离开,完全不受任何时间方面的约束。
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它主要适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了防止这些人员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司法机关通常会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会受到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的待遇。
这种强制措施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