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若在婚姻登记之前由单方当事人全额购置房屋,但房产登记簿却载明为夫妇两人共同所有的情况,此时应当视作夫妇共有财产;
如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其次,如果该房屋系在结婚登记之前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购买,虽只登记在单方当事人名下,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应归属登记方所有,然而,婚后房产价值增长以及所偿还贷款部分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未登记方有权请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再者,若在结婚登记之前,某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置的房屋,可视为对其子女的单独赠予,因此属于个人财产,除非有其他明确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不应予以分割。
最后,对于在结婚登记之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妇离婚之时,应根据各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