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共同犯罪之惩处方式存在差异性,通常予以按其各自触犯的罪名分别进行裁决。
首先,关于首要分子的惩处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从犯之人,应给予体现罪轻、罪行减轻或刑罚豁免等方面的宽大处理。
其次,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再者,对于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唆犯,应当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来确定其应受的惩罚。
若教唆对象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则应对教唆者加重处罚。
然而,若被教唆者并未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罪行,那么对教唆犯可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