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驾驶人员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积达到并超出12分的情况下,首先应前往挂载其驾驶证的发证机构,或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管部门,完成为期连续7日、每日累计达8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强化培训课程。
待完成这一阶段的培训之后,仍须再次参与科目一的考试,其考核内容与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学员相同。
若科目一的测试成绩合格,那么此前所累积的扣分记录将会被清除,同时给与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反之,未能通过该次考试的驾驶人,则需再次进入培训和考试环节。
然而,在同一个计分周期内,若扣分数值在12分至24分之间,只要参与法规培训和考试即可。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新规)》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