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有人因在公共道路上倾倒或随意遗弃妨碍交通的物体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该肇事者应被责令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若广大公众道路管理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了及时清理、有效防护以及出示明显警示等职责,那么他们亦需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