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民事诉讼案件已通过和解方式达成共识并予以撤诉处理,但和解协议却未能得到完全履行,则当事人有权重新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该和解协议是在法院主导下顺利完成,并由法院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形式加以肯定的,此时,当事人便无需再发起新的诉讼程序,而应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