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法经过工伤等级鉴定且员工选择离职之后,相关权益的申请理应由雇主单位负责向法定的工伤保险机构进行提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倘若工伤职工以个人名义提出此项请求,便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获得与其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也将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而作为雇主单位,亦需依照同样的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金额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