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录音的被访谈对象需为债务责任人或所负有责任的一方。
唯有债务责任人(欠款方)的发言才能够对其自身产生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人员会否认被录音人为自己,此时应立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然而,鉴定费用须由申请人预先缴纳(费用较高,通常以分钟计费),最终的鉴定费用承担问题将由法庭裁决(通常由败诉方承担)。
同时,建议在通话过程中所使用的电话应为被录音者在各大通信运营商如电信、移动等公司登记注册的官方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