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房屋产权属性的划分,可将其总括为八大类别:
1.国有房产。
这类房产由国家所有。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三个子类别:
直管产、自管产及军产。
其中,直管产又可细分为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以及拨用产等多个层次。
2.集体所有房产。
此类房产系由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兴建或购置而成。
3.私有房产。
涵盖了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兴建或购置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兴建或购置的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
此类型房产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共同组建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后投资兴建或购置而成。
5.股份制企业房产。
此类房产由股份制企业投资兴建或购置。
6.港、澳、台胞房产。
具体可细分为合资产、合作产与独资产等多种形式。
7.涉外房产。
主要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兴建或购置的房产,可再细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等多个类别。
8.其他产。
凡不属于上述各类别的房产,皆归入此类。
具体包含四种类型:
其他产、代管产、宗教产以及社团产。
9.期房。
是指开发商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这段时间内所销售的商品房,被称之为期房。
消费者在购买此阶段的商品房时应签订预售合同。
10.有限产权房。
这个概念是指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按照相关政策以标准价购得的住房,或者在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的补贴,从而使房屋所有人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