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述观点并不正确。
实际上,土地的使用权具有明确而又十分有限的期限规定,而且其使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若不遵守这些规则,所订立的协议以及合同便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效应。
关于小产权住房项目,它并未取得由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预售许可证,同时,购买此类房屋的合同亦未能在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此外,该类房产所声称的“产权证”并非真实、合法且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