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案件的诉讼地点应在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通常情况下该法院将是被告的住所地所在。
然而,如存在特定的状况,也可由原告的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相一致,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