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由其中一方负责扶养的未成年子女,另外一方需要承担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经费的一部分或者是所有金额。
具体负担费用的多寡以及期限的长短,应当由双方面协商决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拥有稳定工资收入的一方,其所需要支付的抚育费用可以按照该方每月总收入的20%-30%来计算。
若需同时负担两名及以上子女的抚育费用,则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是一般来说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一方,其所需支付的抚育费用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参考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