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土地使用手续存在缺陷。
例如,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兴建的住宅或联建项目中的某一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并非为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支付全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3)房地产开发商违反建筑规范擅自建造房屋,例如批准建设楼层高度为18层,然而实际上却建成了20层,那么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便无法进行合法的房产证办理。
(4)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提供相关规定所需的文件材料。
例如,由于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因此无法提供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其他可能导致房产证办理受阻的因素。
例如,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规定将代收的公共物业维修基金上缴至指定机构,或者未完成抵押权的注销程序等等,这些都可能对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