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并非同一概念。
越权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外从事代理活动;
而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获得法律授权或超出其合法授权范围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效力待定之合同。
然而,越权代表所签定的合同则属有效协议。
针对代理人在无代理权或已超越代理权情况下所为之行为,仅在得到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