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某笔贷款仅由一方单独签署,则其应被视为个人借款并仅用于个人生活所需,此种情况下,配偶的另一方无需对此类贷款负有还款责任。
然而,若该贷款实际上是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那么这笔债务将被确认为夫妻间的共同负债,夫妻二人均须对其负责按期偿付。
除此之外,如果此类贷款虽然名义上由单方签署,但实际上却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那么尽管另一方并未亲自签字,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