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合同被终止时,其所对应的损失范畴应当涵盖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此类损失实质上为信任利益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亦即倘若合同能够如期履行完毕,当事人原本有望获得的利益损失)。
该等损失赔偿事宜既可在合同解除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也允许在合同协议解除之后进行追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