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及到国际性的民商事案件来说,管辖权问题通常会成为首要且关键的争议焦点所在。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这类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并未作出格外明确的规定。
然而我们可以注意到,依照这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外民事诉讼活动,那么应当适用本编的具体条款进行。
若是本编中尚未做出相应规定的话,便可依据本法中的其他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所以说,只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被告在我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住所地,那么我国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来处理这起案件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