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为某位当事人在婚前购置之物产,该房屋便归属于购买者本人所有的个人资产;
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以其在婚前所得的个人资产购置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该对夫妇的名字之下,那么此种情况下的房屋,便是这对夫妇共有的共同财产;
若是这对夫妇利用他们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购入房屋,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只标明了出资金额,没有注明双方各自的持股比例,此时的房屋便被认定为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是由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房屋贷款的偿还责任,而另一方则负责协助偿还贷款,那么这类情况下的房屋也将被视为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