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姻状态的填写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未婚的情况,即无论任何公民只要尚未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已经订立婚约,或是未婚生育子女,但只要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抑或尚未取得结婚证书,其婚姻状态均属于未婚。
其次,已婚的情况,这意味着该人士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即便并未举办盛大的婚礼仪式,但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得到了认可。
具体来说,它涵盖了初次结婚且拥有配偶者、再次结婚且拥有配偶者以及复婚且拥有配偶者等多种情形。
第三,离异的情况,这是指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人士,尽管他们可能仍然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就必须如实填写为离异,而非未婚。
最后,丧偶的情况,这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由于各种原因不幸去世。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