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遭致吊销营业执照时,股东所应肩负之责任主要展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若负责相关事宜的人士未能在法定的期限之内(通常为公司被撤销运营许可证之后的15个自然日以内)迅速组建清算小组并启动清算程序,从而导致公司资产价值降低、流失、损坏或毁灭,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该人士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的负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该人士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自身的职责,进而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以及重要文件等遭受损失,以至于无法顺利开展清算工作,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利要求该人士对公司的负债承担起连带清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