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遇派出所拘留时长超出24小时之情形,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有权提出申请以解除对该人员的拘留,或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此种请求,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若当机关未能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及时向申请方予以告示,同时阐明反对变更的具体原因及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