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盗窃罪的范畴内,既存在着以结果为导向的犯罪形式,亦涵盖了以行为本身作为衡量标准的情形。
就此而言,对入户盗窃这种行径,应当被确认为行为犯,即无论相关主体在实施入室盗窃这一行为过程中,是成功获取到了财物还是未能达成预期目标,亦或者是其所盗取的数额大小如何,皆可视为已经触犯盗窃罪并成立既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