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侵犯版权以及抄袭行为的成立与否,其与是否具备充足的证据并非完全挂钩。
所谓侵犯版权和抄袭,实际上就是指未经过原创者或权利所有者的许可,擅自运用其所创作的著作成果或者侵害其应有的权益的行为。
举例来说,当某个人未经许可便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而又未能得到授权或者支付相应的报酬,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即便并无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
然而,尽管证据对于支持原告的指控至关重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缺乏确凿的证据,倘若被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对该作品拥有合法使用权,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在实际应用他人作品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尽可能地提前获取授权,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加以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