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补充侦查被细化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即审查批捕环节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补充侦查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补充侦查。
其中,对于审查批捕环节的补充侦查,若检察院未能批准公安机关提出的批捕申请,且存在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应同时告知公安机关相关事宜;
而在审查起诉环节,当检察院对案件是否应提起公诉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等问题,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工作,或者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