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诉讼地管辖权与仲裁两者间的差异与关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管辖权的获取,在诉讼制度下,原告须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
而在仲裁制度之下,当事人必须签署并执行有效的仲裁协议,然后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申请。
其次,在监督程序上,法院通常采用两审终审制,而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
最后,在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上,诉讼案件中的审判员由法院指派,而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员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诉讼与仲裁存在诸多区别,但它们之间仍存在紧密的联系。
例如,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争议的仲裁实际上构成了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