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便未办理公积金联名卡亦可进行公积金的提取操作。
须知,公积金联名卡主要是为了便于职工对公积金的查询及在提取公积金过程中提供资金流转支持,并非提取公积金的必备要素。
当职工需要进行公积金提取时,只需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详细填写《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携带申请表连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前往主管公积金事务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即可。
例如,若因购买房产需提取公积金,则应备齐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