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离婚诉讼的二度提起之时,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实现离婚心愿。
实际情况是,各级法院在此类问题审理过程中,其判决准许或是驳回当事人离婚请求的裁断标准往往取决于婚姻关系破裂与否这一核心因素。
若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基于确凿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程度而请求离婚,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却无法拿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此观点,那么该当事人将会面临再次被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结果。
至于在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之际,当事人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便于在法庭上提供有力的证据,从而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事人都需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策略和方案,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赢得法院的支持,进而实现离婚的愿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