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除了在遗瞩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一方所有的财产之外,遗产中的其他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当夫妻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结束之际,他们必须对这些共有财产进行协商处理,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实际情况以及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妇女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来作出相应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