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产税的纳税人义务的说明如下:
首先,当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自身生产和经营活动时,从开始基于此目的进行生产经营的那一个自然月开始,即需承担相应的房产税纳税义务。
其次,如果纳税人自行投资兴建房产并用于生产经营的话,那么,自该等新建筑完工投入运营的次月起,纳税人就应自觉履行房产税纳税责任。
再次,如若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承接其房产建设工程任务,待相关验收手续完成之后的次月,纳税人也需要开始依法缴纳有关房产税。
此外,对于购买新的商品房的纳税人来说,自所购房产正式交付使用的次月起,便需要开始履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同样地,对于购买二手房的纳税人而言,自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以及变更登记手续,且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次月起,也需要开始缴纳房产税。
最后,对于出租或者出借房产的纳税人来说,自实际交付出租或者出借房产的次月起,就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出租或者出借本企业自行建造的商品房时,自该等商品房正式投入使用或者交付的次月起,也需要开始履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