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当事人的申诉申请之后,应当展开全面且细致入微的审查工作,不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诸多局限。
在审查工作中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弄清楚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也是关键所在。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调阅原审案卷进行深入研究,对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理由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比对,从而确保原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线索,必须进一步查证其是否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
其次,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这是审查申诉过程中的法律层面上的重要环节。
所谓适用法律,即是指应当以判决作出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绳。
通常情况下,我们不应该依据新出台的法律来推翻已经发生的旧案。
除非是为了纠正过去存在的法律错误而专门制定的相应新法,才可以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