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即使缺乏直接证据,也有多种途径可供收集证据:
首先,拍照取证是一种有效手段,为了确保原始证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应拍摄反映事故全貌的照片及录音、录像等文件;
其次,聚集所有的病历卡片以及相关的病史治疗纪录,并妥善保管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资料;
第三,若可能的话,调阅医院的电子视频录音录像以获取更多信息;
第四,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并依据鉴定结果获取相应的鉴定报告;
第五,通过询问目击者或知情人士,获取他们的证人证言;
最后,对病例进行封存,以便后续调查取证之用。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