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而通奸行为则是已婚人士主动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进行双方均自愿的性行为交际。
强奸与通奸这两种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如果一方在与他人通奸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关系破裂,甚至出现嫁祸于人等恶劣行径,将通奸行为描述为强奸的,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此外,若初次性行为未经某一方同意,但事后未曾提出控诉,且在此之后,该方多次自愿与另一方进行性行为,那么也不应被视为强奸罪。
然而,如果在强奸受害人之后,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威胁,强迫受害者继续与其发生性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应当被判定为强奸罪。
最后,如果双方最初是出于自愿进行通奸行为,但后来其中一方不再愿意继续,而另一方却坚持要求,并且采取了暴力等强制手段,强迫对方与其发生性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判定为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