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地域管辖制度是指,仲裁机构依据行政区域范围来明确其受理案件的权力。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经济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签约地点所在的仲裁机关负责处置,若遇复杂情形或处理难度较大的情况,则可交由投诉人所在地的仲裁机关进行管理。
2.级别管辖制度则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于社会的影响力以及争议标的的规模、数量等因素,来划定并确定由哪一个级别的仲裁机关行使管辖权。
3.指定管辖制度是在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争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需上报至共同的上级仲裁机关,由其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制度则是指,仲裁机关将已受理的仲裁案件,转移到更为适宜审理该案的仲裁机关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