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到财产冻结的事宜,应由相关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接到请求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且将此裁定以及裁定副本发送给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若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需要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协助,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其与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到协助执行人手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