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其必须在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相关决定并取得其同意之后,才可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对于选择保证人作担保形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所有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关于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一并送往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而对于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形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则需在确认保证金已按照规定缴纳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后,将所有相关法律文书、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银行开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往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