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对于借款而言,若无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催讨债务,该项时效自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时起生效,且时效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倘若双方已约定了还款期限,则该项时效将自还款到期日起开始计算。
至于欠条方面,若欠条未规定还款期限,则其诉讼时效自欠款实际产生之日起算;
若已有约定还款期限者,则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