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任何从事商业运作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合法组织中的员工,若存在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职权之便,擅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归为己有或者借贷予他人,且涉及的金额数目较大并且已超过三个月仍未予以清偿者,或者虽在三个月以内,但是涉及的金额数目同样巨大并用以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进行非法操作的行为,将受到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罚;
而对于那些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更大的犯罪分子,则可能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至于那些挪用的金额特别巨大的罪犯,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