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应即时将被拘留人员移送至相应的看守所予以羁押,而此举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在此,刑事诉讼中的拘留行为,系指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管辖之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定紧急状况之时,对于目前正在实施犯罪活动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个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实体自由权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