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申请退出或转让自身所持有的股份。
对于内部转让而言,其程序相对简单明了,只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即可。
然而,若涉及到对外转让股权,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方可实施。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但是,当股东欲将其股权转让给非本公司股东时,必须先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有关其股权转让事宜,并等待他们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十天内作出回应。
如果其他股东在此期限内未能给出明确回复,则可视为已默认同意此次转让。
然而,若有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表示反对,那么这些反对者必须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如若不然,则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