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行使代位权通常需满足以下五项法定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所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已届清偿期的债权需为非专属性质,亦并非仅能由债务人本人享有或行使之权利;
再者,作为义务履行方,债务人应积极主动地行使自身的权利,但若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该等权利,则构成所谓的“怠于行使”;
第四点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
最后,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所主张的权益范围不得超越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