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留置权得以成立所需满足的重要条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求债权人必须已经合法地实际占有了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其次,要求债务人未能如期、全额履行到期债务;
再者,仅当债权已达到清偿期且此后债务人仍然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应尽的义务时,债权人方能依法对债务人交付给自己占有的相关财产实施留置,而在此之前,债权人并无此项权利;
最后,留置的财产和债权之间应当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即两者需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