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女性身怀六甲之时,她有权自主选择前往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然而男性在这个特殊时期,除非出现特别情况,否则不得对女方提出离婚请求。
然而若孕育胎儿是由夫妻关系存续后的婚外情导致;
或者女方在流产之后,其身体健康状态已经得到有效恢复等情况下,丈夫若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依据法律规定,该等法院必须予以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