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认缴制下,尽管股权仍然具有可转让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出资义务已然终止或消除。
然而,股权的受让方在接受此等转让时应当得到充分的告知。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完成的出资期限,原股东有义务全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款,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