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继女对继父母财产之继承上,其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实现,关键在于二者之间有无确立起抚养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定,对于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之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参照并遵循相应条款中所规定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换言之,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够建立起牢固的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便如同法律上拟制出来的血亲关系,拥有如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要想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养育生活关系,必须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素:
(1)当生父母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际,继子女应是未成年人;
(2)在此期间,继父母须承担起继子女所有或部分的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需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