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诉讼过程中,其所拥有的主要诉讼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他们享有控告犯罪行为的权利,这是遏制犯罪活动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
其次,他们具备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不当干扰;
第三,他们能够参与到整个诉讼程序之中,与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第四,他们具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此外,如果他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对某一案件予以立案却未予执行,那么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以确保公正执法;
最后,当他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时,他们有权向司法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害人不幸离世,其近亲属将有权代表其提起诉讼;
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求得相应的赔偿;
另外,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