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后购置之汽车究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之财物抑或仅为单方享有之私人资产,则需依据相关事实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就此问题而言,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如该汽车系使用婚后双方所获收入购得,即便其归属权登记在某一方名下,亦可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之财富。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任何财产,原则上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其次,若该汽车系由婚前个人储蓄购买,且归属权登记在购买者本人名下,那么这辆汽车便可以被认定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
最后,若该汽车系由婚前个人储蓄购买,但归属权却登记在配偶名下,那么这辆汽车便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之财富。
因此,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并不因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而有所改变,夫妻个人财产将始终保持其独立性,不得亦不应对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夫妻之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若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已知晓该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