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当事人明明知晓对方所租赁之车辆为他人所有,却仍选择与之签订抵押协议,那么其行为便可被视为共犯。
基于这种情况,在法律层面上,该车辆将必须无条件地返还至原车主手中,同时相关当事人也需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
2.若抵押合同尚未正式生效,由于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若欲将其抵押给当事人,首要步骤便是进行抵押登记。
然而,由于车辆的所有权并非属于对方,因此无法完成登记手续。
反之,若以质押方式将车辆交由当事人保管,则须确保车辆已实际交付至当事人手中,否则质押关系难以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