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诈骗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条件如下所示:
首先,诈骗公私财产的价值必须达到了三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标准;
其次,被告人须有真实的犯罪意图和认罪、悔罪的表现,同时还需符合法定的从轻处罚原则、积极退缴赃款或者赔偿损失、非主谋者、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情节较轻微等特定情况。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